目錄
章總則
第二章市場
第三章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章總則
條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提高消防產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三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企業標準。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市場準入
第五條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消防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將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有關信息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消防局。
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產品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并公布。
第六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經評審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見后,指定從事消防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消防產品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事認證活動,客觀公正地出具認證結論,對認證結果負責。不得增加、減少、遺漏或者變更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
第八條從事消防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檢查、檢測結果真實、準確,并對檢查、檢測結論負責。
第九條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經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消防產品實驗室資格或者從事消防產品合格評定活動的認證機構資格。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名錄由公安部公布。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進行監督。
公安部會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參照消防產品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管理工作規則,制定消防產品技術鑒定工作程序和規范。
第十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ㄒ唬┪腥讼蛳喇a品技術鑒定機構提出書面委托,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二)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文件資料進行審核;
?。ㄈ┪募Y料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消防產品型式檢驗和工廠檢查;
(四)經鑒定認為消防產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術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內頒發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并將消防產品有關信息報公安部消防局;認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消防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技術鑒定時限。
第十一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技術鑒定工作,對技術鑒定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生產者需要繼續生產消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的六個月內,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
第十三條在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消防產品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對性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生產者應當重新委托消防產品技術鑒定。
第十四條在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有效期內,相關消防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頒布施行的,生產者應當保證生產的消防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前款規定的消防產品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未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在技術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后,不再實行技術鑒定。
第十五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應當對其鑒定合格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鑒定合格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技術鑒定要求的,技術鑒定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鑒定證書,并予公布。
第十六條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公安部消防局應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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